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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 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實施規則。
1.2 本實施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建筑耐火構件產品認證,包括防火窗等產品。
1.3 本實施規則由通則及附件組成。
1.4 按本實施規則認證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監督
認證的申請
型式試驗
工廠檢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獲證后監督
4.1.1認證單元劃分
認證單元劃分見附件1《建筑耐火構件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說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產品型號,不同工廠的產品為不同認證單元。
4.1.2申請文件
認證申請所需要提交的資料見附件2《建筑耐火構件產品強制性認證申請資料》。
4.2.1 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送樣原則
原則上每個申請認證單元作為一個送樣單元。單元的主型樣品應選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4.2.1.2送樣數量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委托方按規則的要求選送,并對選送樣品負責,送樣數量及要求見附件3《建筑耐火構件產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樣品必須是近10個月生產并經工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并且在產品有效期內。
4.2.1.3 型式試驗樣品和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后的樣品和資料。國家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4.2.2指定檢驗機構
檢驗由指定認證機構委托指定檢驗機構實施。
4.2.3檢驗程序
4.2.3.1指定檢驗機構應在檢驗前對樣品的完整性等進行核查。
4.2.3.2指定檢驗機構應執行本規則附件3《建筑耐火構件產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所規定的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
4.2.3.3檢驗結束后,指定檢驗機構應及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型式試驗報告。
4.3.1 工廠檢查人員
對型式試驗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認證機構組織安排工廠檢查組。檢查組的人員由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對同一工廠檢查的檢查員不少于2名。
4.3.2 工廠檢查時間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委托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4至8個人日。
4.3.3工廠檢查內容
初始工廠檢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3.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檢查人員對生產廠按照附件4《建筑耐火構件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檢查。同時,還應按照附件5《建筑耐火構件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致性控制要求》進行核查。
4.3.3.2 產品一致性檢查
應在生產現場/成品庫對申請認證的每單元產品至少抽取一件樣品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核查其與型式試驗報告及指定檢驗機構確認的產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委托認證產品的所有工廠。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指定認證機構對產品檢驗和工廠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經指定認證機構評定,認證結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認證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終止本次認證。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指自認證合同生效至頒發認證證書期間的工作日,包括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等。
產品檢驗時限自樣品送達指定檢驗機構并正式受理檢驗之日計算,產品檢驗應在公布的檢驗時限內完成,提交產品檢驗報告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檢查報告不超過5個工作日,以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收到工廠遞交的不符合項整改資料之日起計算。
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批準時間及證書頒發時間一般不超過60個工作日。
4.5.1獲證后監督頻次
4.5.1.1獲證產品從證書批準之日起,即可安排證后監督。證后監督每12個月內不少于一次。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對產品有投訴并經查實;
2)指定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工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獲證后監督方式
1)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
2)監督檢查;
3)監督檢驗。
4.5.3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內容按指定認證機構規定的監督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既可在工廠,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時間為每個場所2-4個人日。
監督檢查必須進行產品一致性核查,產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規則4.3.3.2的規定執行。
首次獲證后的第5年,應按附件4《建筑耐火構件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和附件5《建筑耐火構件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規定對工廠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和人日數與初次工廠檢查相同。
4.5.4 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既可從工廠抽樣,也可在使用場所抽樣,受檢樣品的選擇、樣品數量及檢驗項目由指定認證機構規定。
監督檢驗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
4.5.5 監督結論
指定認證機構經評價做出監督結論,并將監督結論通知證書持有者,監督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督結論為不通過:
1)產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不通過或不合格項整改時間超過1個月;
3)監督檢驗不合格。
監督結論為通過的,指定認證機構保持其證書;監督結論為不通過的,指定認證機構按規定暫停或撤銷其證書。
保持認證證書的,繼續使用認證標志。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的,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依靠通過指定認證機構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1 變更的類型
5.2.1.1 不涉及產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變更。如:由于產品命名方法的變化引起的獲證產品名稱、型號變更;產品型號變更、內部結構不變;證書持有者、制造商名稱或地址變更;生產廠名稱或地址變更(沒有搬遷)等。
5.2.1.2 涉及產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變更。如:生產廠搬遷;產品認證所依據的標準、規則等發生了變化;明顯影響產品的設計發生了變化(如:獲證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換);制造商或生產廠的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等。
5.2.2變更程序
5.2.2.1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信息或產品時,應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5.2.2.2指定認證機構在接到變更申請及有關資料后進行審核,核查變更信息或產品與原獲證信息或產品的一致性,必要時安排變更工廠確認檢查和/或確認檢驗。
5.2.2.3根據變更確認的結果,按規定程序評定,符合變更要求的,經指定認證機構批準后向證書持有者換發證書或發出變更確認通知。不符合變更要求的,經指定認證機構準后向證書持有者發出不予變更確認的通知。
證書持有者在原有認證基礎上增加新的認證單元和在認證單元內增加新的產品型號,應按本規則4.1.2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必要時安排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或產品檢驗)、評價,結論為通過的頒發或換發證書。
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和注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暫停證書的恢復使用應由證書持有者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指定認證機構按規定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或產品檢驗。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本規則要求的,指定認證機構批準恢復使用證書。
本規則覆蓋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方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證書延續工作應按照指定認證機構的有關要求執行。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循《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7.1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標志的加施方式應遵循《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證標志一般應加施于產品明顯位置。
7.3 變形認證標志
本規則覆蓋產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志。
8.1委托方如對指定認證機構或指定檢驗機構的認證活動和/或做出的決定不滿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訴或投訴。任何人或單位對獲證單位的產品表示不滿意,可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正式的投訴。
8.2指定認證機構制定申訴、投訴程序,并由專門部門負責受理來自各方的申訴、投訴,經調查核實批準后,采取處理措施。
8.3指定認證機構保存所有產品認證申訴、投訴的處理結果記錄。
認證收費由指定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一、防火窗
序號 |
產品名稱 |
產品類型 |
單 元 劃 分 說 明 |
認證依據的標準 |
產品型式試驗抽樣數量 |
1 |
鋼質隔熱防火窗 |
活動式 |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為不同單元 |
GB16809-2008 |
防火窗2樘。熱敏感元件15件。 |
固定式 |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為不同單元 |
GB16809-2008 |
防火窗2樘。 |
||
2 |
木質隔熱防火窗 |
活動式 |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為不同單元 |
GB16809-2008 |
防火窗2樘。熱敏感元件15件。 |
固定式 |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為不同單元 |
GB16809-2008 |
防火窗2樘。 |
||
3 |
鋼木復合隔熱防火窗 |
活動式 |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為不同單元 |
GB16809-2008 |
防火窗2樘。熱敏感元件15件)。 |
固定式 |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為不同單元 |
GB16809-2008 |
防火窗2樘。 |
||
4 |
其他材質隔熱防火窗 |
活動式 |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為不同單元
|
GB16809-2008 |
防火窗2樘。熱敏感元件15件。 |
固定式 |
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不同為不同單元 |
GB16809-2008 |
防火窗2樘。 |
注:
1)、材質分類是指鋼質防火窗、木質防火窗、鋼木復合防火窗、其他材質防火窗。
2)、使用功能分類指固定式防火窗、活動式防火窗。
3)、耐火性能類別是指隔熱防火窗(A類)。
4)、耐火等級是指0.50小時、1.00小時、1.50小時、2.00小時、3.00小時。
5)、結構是指窗框及扇框的成型結構,防火玻璃的結構、厚度和數量,密封材料、五金件、啟閉控制裝置。
6)材質、使用功能分類、耐火性能分類、耐火等級、結構相同的同一單元產品,其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寬*高)大的覆蓋外形尺寸和玻璃尺寸(寬*高)小的。
消防產品認證委托方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申請,并隨附下列資料: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廠的基本信息及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有關合作協議等);
2. 《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合同書》;
3. 型式試驗報告及指定檢驗機構蓋章確認的產品特性文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或產品描述文件);
4. 申請認證的產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要求的資料(必要時);
5. 指定認證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1部分:防火窗
一、防火窗產品型式試驗的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
1外觀質量
防火窗的外觀質量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1條要求。
1.2防火玻璃
1.2.1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外觀質量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1條要求。
1.2.2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2.2條要求。
1.3尺寸
防火窗的尺寸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3條要求。
1.4抗風壓性能
防火窗的抗風壓性能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4條要求。
1.5氣密性能
防火窗的氣密性能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5條要求。
1.6耐火性能
防火窗的耐火性能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1.6條要求。
1.7熱敏感元件的靜態動作溫度
活動式防火窗的熱敏感元件的靜態動作溫度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1條要求。
1.8活動窗扇尺寸
活動式防火窗的活動窗扇尺寸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2條要求。
1.9窗扇關閉可靠性
活動式防火窗的窗扇關閉可靠性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3條要求。
1.10窗扇自動關閉時間
活動式防火窗的窗扇自動關閉時間應符合GB 16809-2008《防火窗》的第7.2.4條要求。
二、單項判定準則
防火窗通用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應按表1規定。
表1 防火窗通用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要求條款 |
試驗方法條款 |
不合格分類 |
1 |
外觀質量 |
7.1.1 |
8.2 |
C |
2 |
防火玻璃外觀質量 |
7.1.2.1 |
8.3 |
C |
3 |
防火玻璃厚度公差 |
7.1.2.2 |
8.3 |
B |
4 |
窗框高度公差 |
7.1.3 |
8.5 |
C |
5 |
窗框寬度公差 |
7.1.3 |
8.5 |
C |
6 |
窗框厚度公差 |
7.1.3 |
8.5 |
C |
7 |
窗框對角線長度差 |
7.1.3 |
8.5 |
C |
8 |
抗風壓性能 |
7.1.4 |
8.9 |
B |
9 |
氣密性能 |
7.1.5 |
8.10 |
B |
10 |
耐火性能 |
7.1.6 |
8.13 |
A |
活動式防火窗附加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應按表2規定。
表2 活動式防火窗附加檢驗項目不合格分類
序號 |
檢驗項目 |
要求條款 |
試驗方法條款 |
不合格分類 |
1 |
熱敏感元件的靜態動作溫度 |
7.2.1 |
8.4 |
A |
2 |
活動窗扇高度公差 |
7.2.2 |
8.6 |
C |
3 |
活動窗扇寬度公差 |
7.2.2 |
8.6 |
C |
4 |
活動窗扇框架厚度公差 |
7.2.2 |
8.6 |
C |
5 |
活動窗扇對角線長度差 |
7.2.2 |
8.6 |
C |
6 |
活動窗扇與窗框的搭接寬度偏差 |
7.2.2 |
8.7 |
C |
7 |
活動窗扇扭曲度 |
7.2.2 |
8.8 |
C |
8 |
窗扇關閉可靠性 |
7.2.3 |
8.11 |
A |
9 |
窗扇自動關閉時間 |
7.2.4 |
8.12 |
A |
三、產品綜合判定準則
防火窗產品綜合判定按GB 16809-2008《防火窗》中9.2.4的規定進行。
四、檢驗周期
檢驗周期是自正式簽訂檢驗合同之日起至上報檢驗報告實際發生的時間,具體時限如下:
序號 |
產品名稱 |
檢驗周期(天) |
1 |
防火窗 |
40 |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建筑耐火構件產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并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后未經指定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
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準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文件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驗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后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應是質量計劃的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于有關該產品的國家標準要求。
2.2工廠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準,以確保其適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3.采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以確保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 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產品及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一致。
5.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等。并應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要求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執行。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于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并滿足檢驗試驗能力。
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準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 校準和檢定
用于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則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6.2 運行檢查
對用于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驗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驗。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采取的措施。
運行檢查結果及采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后的產品應重新檢驗。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并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并應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并進行記錄。
9.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建立產品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在實施前應向指定認證機構申報并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為保證工廠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的一致性,認證產品的生產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一致性控制要求。
1 產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1.1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認證產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應包括:
1) 針對具體認證產品型號的設計要求、產品結構描述、物料清單(應包含所使用的關鍵元器件的型號、主要參數及供應商)等技術文件;
2) 針對具體認證產品的生產工序工藝、生產配料單等生產控制文件;
3) 針對認證產品的檢驗(包括進貨檢驗、生產過程檢驗、成品例行檢驗及確認檢驗)要求、方法及相關資源條件配備等質量控制文件;
4) 針對獲證后產品的變更(包括標準、工藝、關鍵件等變更)控制、標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1.2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范應是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于有關該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
2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并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以確保關鍵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和材料檢驗或驗證記錄、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3 批量生產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樣品保持一致。
防火窗至少在以下方面確保產品的一致性:
1) 認證產品的銘牌、標志、說明書和包裝上所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和型號;
2) 認證產品的材質、使用功能、耐火類別、耐火等級、結構、尺寸和安裝方式;
4 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4.1 工廠應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準則等。應保存檢驗記錄。
4.2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檢驗,通常檢驗后,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例行檢驗允許采用經驗證的等效快速的在線檢驗方法進行。
合肥倍晟專業的3C認證代辦機構,擁有正規的3C認證辦理資質并面向江蘇,安徽,南京,合肥,杭州,上海,無錫,蘇州,常州,徐州,南通,連云港,鹽城,鎮江,揚州,泰州,宿遷,淮安,馬鞍山,蕪湖,滁州等地提供3C認證,CCC認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低壓成套電器3C認證,消防3CF認證,電線電纜3C認證,照明設備3C認證,安全玻璃3C認證,火災報警產品3C認證,消防水帶3C認證,泡沫滅火設備3C認證,消防裝備3C認證,電動玩具3C認證,金屬玩具類3C認證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