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倍晟專業提供各類消防產品的3C認證包含:消防產品 CCCF 強制性認證新申請,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報告轉強制性CCCF認證,消防產品型式認可認證轉強制性 CCCF認證,消防產品自愿性認證,消防產品自愿性認證轉強制性 CCCF認證,消防型式檢驗報告獲取,消防新產品技術鑒定.并面向江蘇,安徽,合肥,南京,南通,連云港,鹽城,鎮江,徐州,揚州,宿遷,無錫,蘇州,淮安,泰州提供各類消防產品的3CF認證具體細錄如下:
火災報警產品: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特種火災探測器、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火災顯示盤、火災聲光(聲 / 光)警報器、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消防應急照明設備、防火卷簾控制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產品、可燃氣體報警產品、火警受理設備、119 火災報警裝置、消防車輛動態管理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產品、消防安全標志。
火災防護產品: 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耐火電纜槽盒產品、防火窗、防火門、防火玻璃、防火卷簾產品、防火排煙閥門、消防排煙風機、擋煙垂壁產品。
滅火設備產品: 噴水滅火設備產品、泡沫滅火設備產品、干粉滅火設備產品、氣體滅火設備產品、滅火劑、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給水設備產品、阻火抑爆產品。
消防裝備產品: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消防摩托車、搶險救援產品、逃生產品、自救呼吸器。
消防產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消防裝備產品
1.總 則
2.認證模式
3.認證的基本環節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的申請
4.2 型式試驗
4.3 初始工廠檢查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5 獲證后的監督
5.認證的保持、變更、擴大、暫停、撤銷和注銷
5.1 認證證書的保持
5.2 認證證書的變更
5.3 認證范圍的擴大
5.4 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和注銷
6.認證證書的有效期
7.認證標志
8.申訴和投訴
9.收 費
附件1 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說明
附件2 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申請資料
附件3 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
附件4 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附件5 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致性控制要求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實施規則。
1.2 本實施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消防裝備產品認證,包括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等產品。
1.3 本實施規則由通則及附件組成。
1.4 按本實施規則認證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監督
認證的申請
型式試驗
工廠檢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獲證后監督
4.1.1認證單元劃分
認證單元劃分見附件1《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說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產品型號,不同工廠的產品為不同認證單元。
4.1.2申請文件
認證申請所需要提交的資料見附件2《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申請資料》。
4.2.1 型式試驗的送樣
4.2.1.1送樣原則
原則上每個申請認證單元作為一個送樣單元。單元的主型樣品應選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4.2.1.2送樣數量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委托方按規則的要求選送,并對選送樣品負責,送樣數量及要求見附件3《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樣品必須是近10個月生產并經工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并且在產品有效期內。
4.2.1.3 型式試驗樣品和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后的樣品和資料。國家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4.2.2指定檢驗機構檢驗由指定認證機構委托指定檢驗機構實施。
4.2.3檢驗程序
4.2.3.1指定檢驗機構應在檢驗前對樣品的完整性等進行核查。
4.2.3.2指定檢驗機構應執行本規則附件3《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所規定的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
4.2.3.3檢驗結束后,指定檢驗機構應及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型式試驗報告。
4.3.1 工廠檢查人員
對型式試驗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認證機構組織安排工廠檢查組。檢查組的人員由具有規定資質的人員組成。對同一工廠檢查的檢查員不少于2名。
4.3.2 工廠檢查時間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委托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4至8個人日。
4.3.3工廠檢查內容
初始工廠檢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3.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檢查人員對生產廠按照附件4《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檢查。同時,還應按照附件5《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致性控制要求》進行核查。
4.3.3.2 產品一致性檢查
應在生產現場/成品庫對申請認證的每單元產品至少抽取一件樣品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核查其與型式試驗報告及指定檢驗機構確認的產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委托認證產品的所有工廠。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指定認證機構對產品檢驗和工廠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經指定認證機構評定,認證結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認證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終止本次認證。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指自認證合同生效至頒發認證證書期間的工作日,包括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等。
產品檢驗時限自樣品送達指定檢驗機構并正式受理檢驗之日計算,產品檢驗應在公布的檢驗時限內完成,提交產品檢驗報告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檢查報告不超過5個工作日,以檢查組完成現場檢查,收到工廠遞交的不符合項整改資料之日起計算。
工廠檢查時間,認證結果評價、批準時間及證書頒發時間一般不超過60個工作日。
4.5.1獲證后監督頻次
4.5.1.1獲證產品從證書批準之日起,即可安排證后監督。證后監督每12個月內不少于一次。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對產品有投訴并經查實;
2)指定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信息表明工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獲證后監督方式
1)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
2)監督檢查;
3)監督檢驗。
4.5.3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內容按指定認證機構規定的監督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既可在工廠,也可在流通或使用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時間為每個場所2-4個人日。
監督檢查必須進行產品一致性核查,產品一致性核查按本規則4.3.3.2的規定執行。
首次獲證后的第5年,應按附件4《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和附件5《消防裝備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一致性控制要求》的規定對工廠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和人日數與初次工廠檢查相同。
4.5.4 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既可從工廠抽樣,也可在使用場所抽樣,受檢樣品的選擇、樣品數量及檢驗項目由指定認證機構規定。
監督檢驗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
4.5.5 監督結論
指定認證機構經評價做出監督結論,并將監督結論通知證書持有者,監督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督結論為不通過:
1)產品一致性核查不符合;
2)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不通過或不合格項整改時間超過1個月;
3)監督檢驗不合格。
監督結論為通過的,指定認證機構保持其證書;監督結論為不通過的,指定認證機構按規定暫停或撤銷其證書。
保持認證證書的,繼續使用認證標志。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的,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5.2.1 變更的類型
5.2.1.1 不涉及產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變更。如:由于產品命名方法的變化引起的獲證產品名稱、型號變更;產品型號變更、內部結構不變;證書持有者、制造商名稱或地址變更;生產廠名稱或地址變更(沒有搬遷)等。
5.2.1.2 涉及產品安全使用性能的變更。如:生產廠搬遷;產品認證所依據的標準、規則等發生了變化;明顯影響產品的設計發生了變化(如:獲證產品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換);制造商或生產廠的質量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等。
5.2.2變更程序
5.2.2.1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信息或產品時,應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5.2.2.2指定認證機構在接到變更申請及有關資料后進行審核,核查變更信息或產品與原獲證信息或產品的一致性,必要時安排變更工廠確認檢查和/或確認檢驗。
5.2.2.3根據變更確認的結果,按規定程序評定,符合變更要求的,經指定認證機構批準后向證書持有者換發證書或發出變更確認通知。不符合變更要求的,經指定認證機構準后向證書持有者發出不予變更確認的通知。
證書持有者在原有認證基礎上增加新的認證單元和在認證單元內增加新的產品型號,應按本規則4.1.2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必要時安排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或產品檢驗)、評價,結論為通過的頒發或換發證書。
暫停證書的恢復使用應由證書持有者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指定認證機構按規定進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或產品檢驗。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本規則要求的,指定認證機構批準恢復使用證書。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循《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7.1 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標志的加施方式應遵循《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證標志一般應加施于產品明顯位置。
7.3 變形認證標志
本規則覆蓋產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志。
8.1委托方如對指定認證機構或指定檢驗機構的認證活動和/或做出的決定不滿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訴或投訴。任何人或單位對獲證單位的產品表示不滿意,可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正式的投訴。
8.2指定認證機構制定申訴、投訴程序,并由專門部門負責受理來自各方的申訴、投訴,經調查核實批準后,采取處理措施。
8.3指定認證機構保存所有產品認證申訴、投訴的處理結果記錄。
認證收費由指定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