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說明
請求賠償申請書
申請人:李結清,女,1940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50421194007200546,住廣西梧州市龍圩區大坡鎮合垌村古欖一組208號。
代理人:陳金泉,男,漢族,系申請人的兒子,身份證號碼450421196203250515,住蒼梧縣龍圩鎮鳳嶺街文化里157號(蒼梧中學),系蒼梧中學教師,代理人聯系電話:13197743582。
申請人于2017年7月25日因車禍粉碎性骨折到蒼梧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蒼梧縣人民醫院于2017年8月2日進行了左大腿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并共留醫97天后于2017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后申請人由于年事已根本高無法進行強體力勞動和強度大的活動,只是進行簡單無負重行走,但不幸的是,申請人2018年4月9日因手術處疼痛再次到蒼梧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4月11日拍片檢查結果是原安裝的鋼板斷了,不得不進行二次手術。經過48天治療于2018年5月27號出院,共用醫療費28067。87元。一個價值13000元的鋼板竟然這么容易斷,作為植入大腿的內固定的鋼板在負重120斤的情況下斷了,這樣的鋼板誰敢用?這樣的鋼板難道沒問題?一個78歲的老人了經歷一次手術已經夠慘了,因你們的鋼板等問題而再經受一次手術,而且要從她的髕骨處切一小塊骨頭出來補到原傷口處,又增加了一處傷口。申請人及家屬因此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傷害。你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3條、59條之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49條之規定.請求你公司依法賠償申請人本次住院治療的材料費、手術費、醫藥費等共2萬元。
此致
天津市威曼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申請人:李結清
代理人:陳金泉
2018年 6 月 8 日